《重慶市煙草專賣管理條例》第十六條規定,煙草制品零售經營者應在發證機關所在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,在核定的地點亮證經營。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者未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地點經營的,責令在五日內改正,逾期不改的,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