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,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,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,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。如有違反,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,可處以進貨總額5%以上10%以下的罰款。